在中国加入WTO后,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成为当前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急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可以说这一规定确立了解决如何接轨的方式,因为它找准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切入点,而建筑市场竞争的核心问题就是价格。在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工程发包承包计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市场竞争形成。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施工承包企业理所应当成为市场真正的定价者,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出的综合评价最优和合理低价两种中标模式,逻辑的成为建立以工程量清单为平台的新的工程计价模式的法律基础。由此可见,解决如何接轨问题的法律条件己具备,原则也明确,框架初现端倪。
深圳特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试验场”,早在1989年就实行按工程实物量计价的招标投标方式,投标报价采用三个标书以综合单价形式计算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1993年深圳市人大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工程实物量清单以综合单价形式编制”。由此可见,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不是今天才产生,在我国也有十多年的实践过程。而在国际上,则有60到70年的发展历史。
但是,由于体制、机制、体系等方面的原因所致,以工程量清单为平台的新的工程计价模式,在具体操作上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做法有不同,其主要差异为:有的量价合一,有的量价分离。竞争性费用的范围不同,非竞争性费用的范围也不同。其次是长期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束缚,理论和观念上尚未纳入市场经济轨道,非市场化的烙印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摆脱传统观念惯性的冲击。再次是建筑市场的发展缓慢,市场主体的合格程度低,施工企业依赖政府定价的思想顽固,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成本指标(或称企业定额)。可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仍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突破。
任何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商品数量与其单价的乘积。确定工程造价的方法,一是根据类似已建工程的造价资料,进行类比和作适当调整求得:二是在计算出工程量后,套用定额或单价求得。工程量在确定工程造价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改革现行工程定额管理模式,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面,工程造价管理己与国际接轨,即实行量价分离,建立了以工程定额为指导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仅仅是配合工程招标投标的计价而衍生的一种报价方式。深圳特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十多年的实践,配合宣传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作简单的介绍。
一、工程量清单的产生
工程量清单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其有关法定技术标准,计算出的构成工程实体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可提供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实物工程量的汇总清单,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调整工程量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BQ)是在19世纪30年代产生的,西方国家把计算工程量、提供工程量清单专业化为业主估价师的职责,所有的投标都要以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从而使得最后的投标结果具有可比性。1992年英国出版了标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SMM),在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使用。
在国际工程施工承发包中,使用FIDIC合同条款时一般配套使用FIDIC工程量计算规则。它是在英国工程量计算规则(SMM)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要求,由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指定的委员会编写的,我国现正在与国际惯例接轨,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就是一个标志,而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则是具体的措施。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
(一)能满足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计价的需要,可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二)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要四统一,即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分部分项工程分类,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编码。
(三)能满足控制实物工程量,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价格运行机制的要求。
(四)能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进步,增加施工企业在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
(五)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计价行为。
(六)适度考虑我国目前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现状。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一)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设计施工图;
(三)施工现场情况;
(四)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分类、计量单位。
四、关于统-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制定,应遵循:
(一)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量应是实际量(或称净量),一般不包括采用施工措施而增加的量或各类损耗,该部分在单价中考虑。如挖槽、坑等,不能包括因放坡而增加的量。
(二)规则中要尽量考虑“一量多用”。如砖砌体工程量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还可用于装饰工程。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应含有施工企业施工方法的条款。如石方工程中,不应有人工凿岩石和爆破岩石之分。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应包括施工措施性内容,如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
(五)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章、节划分,要与统一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相对应。
五、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一)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及相应的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二)说明
1、分部分项工程“工作内容”的补充说明;
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特殊要求的说明;分部分项工程中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的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中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的说明;
4、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调整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作为编制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二)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出调整(变更)意见,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核实确认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量变更单价的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认可后执行。
七、几个概念小结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